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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坤法的视角|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?

imtoken钱包如果关网 2023-09-04 05:07:18

比特币是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。参与者在使用专业计算机设备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,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。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“挖矿”,用于生产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称为“矿工”。

案例

2019年5月,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公司)与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区块链公司)签订《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》 、《服务合同》和《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》,其中规定北京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和管理“矿机”,为比特币“挖矿”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。

合同签订后,北京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,区块链公司以每台5040元的价格购买了1542台“矿机”,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机器”被放在四川运行。

在合同履行期间,区块链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18.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,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。

根据北京公司的说法,根据双方签订的《增值服务协议》,北京公司可以获得296.5117976比特币,区块链公司仍应支付给它除了已经收集的。比特币 278.1654976。此外,双方签订的一年服务期届满后,区块链公司未归还比特币“矿机”比特币合同案宣判,应赔偿损失。

北京公司一再催促无果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个8.1654976比特币,同时赔偿那些占用比特币的“矿工”服务过期后丢失。

区块链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主张,并在法庭上辩称其已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了义务。由于北京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电费,服务器无法运行。公司没有过错比特币合同案宣判,不应该承担责任。相应的责任。

朝阳法院认为,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“挖矿”活动,通过专门的“矿机”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。此类“挖矿”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,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,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。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
法院认为,两家公司明知“挖矿”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,但仍代表“挖矿”签署协议,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。无效,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,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,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